第184章公司的战争
历史只记录发生过的事情,而不记录未发生过的事情,过去没有的并不意味着将来没有,未来不是历史的再现,技术进步的本质正在于其不可预知性。
回顾齐国数十年来经济发展,尤其是所谓的“工业革命”以来的进程,就会发现“革命”来自创新,这种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发明,也包括制度创造。
如果没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制度,就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无畏地涌入市场,也不会吸引来自世界各国的资本。
如果没有专利法和鼓励创新制度,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发明。
如果没有日趋完善的商社(公司)制度,这些发明也不会创造那么大的价值,当然,先进的工业也就无法诞生。
齐国的所谓“工业革命”无疑是在政府强力推动下,由商社和个人技术创新引发的,但是将它们转化为真正的产品,并能影响社会的却是商社(公司)。
商社(公司)是一种政治上很重要的创造物,或者说,除了国家,商社(公司)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组织体制。在某种程度上,商社(公司)的出现丝毫不逊色于文字、火药、蒸汽机的发明。
作为一种最特别的“机器”,商社(公司)制度是技术的放大器,使技术创新变成真正的财富。
1600年,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,两年后,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。这或许是现代公司最早的起源。作为殖民时代的工具,无论荷兰东印度公司,还是英国东印度公司,它们都拥有国家特别授权,除了一般生产和贸易,还可以对外征服、统治、宣战、媾和,包括组建军队和发行货币。
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它们名为公司,实则与国家无异。在以后的很长时间,英国与荷兰的竞争,其实就是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。
从商业结构来说,这两个东印度公司作为股份制法人公司,已经与传统的合伙企业大相径庭,它们都实行无记名制,也就是合伙人以陌生人为主;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,决策权交给董事会,如果投资人不同意,可以转让或出卖自己持有的股份;与传统经营者不同,股份公司经营即使失败,它也不需要承担债务,更不会倾家荡产,它唯一的“资本”就是创造力和才干。
另外,公司是永久存在的实体,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律地位。
荷兰东印度公司初始资本为650万荷兰盾,英国东印度公司仅为72万英镑,几乎只有前者的十分之一。
对投资人来说,资本属于永久性投入,虽然可能会获得分红,但却不能指望这笔投入会被很快返还。
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的最初八十年间,分出去的红利共计达到原有资本的2000(受繁荣的对齐贸易,使得该公司经营收益远较历史上同期更高),使得它成为欧洲大陆规模最大、也是最富有的私人公司。
1643年,齐国仿荷兰东印度公司模式,以王室和政府为主导,招募大量社会资本,也成立了一家对外贸易殖民公司--印度商社。
虽然在1665年,为了避免印度商社一家独大的地位,政府将其分拆,变成印度商社和孟加拉商社。
但历八十多年的发展,印度商社已然成长为齐国最大的贸易商社,拥有超过一百三十多艘商船、三万余员工和六千多人的武装护卫,每年的股息高达30以上,总资产规模达一千五百万元,累计红利更是超过3200。
这意味着,一名投资者若是当年仅投入一万元资金,仅凭数十年的分红,就能获得超过初始投资的32倍的收益!
曾有人粗略估算过,从1650年到1720年,印度商社先后从印度地区赚取(掠夺)了总值为2亿金圆的财富。
这批资本的流入,即便不是齐国“工业革命”的全部资本,至少也促进了齐国对工业进步的投资,尤其是在蒸汽机和纺织技术方面的投资。
在17世纪下半叶,大齐帝国以汉洲本土为基、印度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