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4章 刑罚治安辩论急(五)(1 / 2)

中兴大宋 休息的云 1166 字 10个月前

在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大佬介入此案后,事情就复杂起来了。

王安石当时正在极力主张变法,而司马光却是坚决反对变法的一方,二人同时接手一个案件,自然要分个高下。王安石认为按照神宗的诏书,阿云确实不应该被判处死刑,

而他的对头司马光则认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,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律的公正性,就算是皇帝,一切都要以大宋律法为准,阿云不管有何种理由终归是故意杀人,理应判处死刑。

司马光的意见是,阿云谋杀已伤,按律应当处以死刑。

王安石的意见是,阿云有自首情节,可减刑,不当死。

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。皇帝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重新审定。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与王安石一致,于是皇帝制书说:"可以"。可是法官齐恢、王师元、蔡冠卿等对吕公著等人所议不赞同。于是皇帝又命王安石和法官等人共同讨论,反复研究这一案件。

本案的关键就是阿云与韦阿大的婚姻是否成立?王安石等人认为,阿云母丧未过,舅舅就将其指给韦阿大的行为,不合礼法,阿云也就不构成十恶中的谋害亲夫的大罪,阿云杀人未遂,在审讯中又如实供述,应当认定为自首,按照宋刑统,应当减刑二等,阿云就不应当判死刑。

但是司马光等人认为,阿云有杀人的故意,不管是否杀人,按照刑统,谋诸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阿云已伤韦阿大但未杀死他,故判阿云绞刑;同时,又阿云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(自首),按《名例律》犯罪未发已发自首条规定,阿云因谋杀致杀伤人,自首,免其所因之罪(谋杀)后,从故杀伤法治其杀伤罪,而《斗讼律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:故杀人者,虽已杀未死,已死更生,意欲杀伤,偶得免者,并同已杀人处分,阿云杀人已伤,判斩刑;而且阿云的婚约已成,杀伤亲夫,是为十恶也,故而不能赦免。

矛盾在于:当时来说阿云守孝期间不应婚嫁,所以是不合法的。但是人们又觉得已经收了男方的聘礼就是真的夫妻了。

王安石、吕公著等人认为,阿云与韦阿大的婚约本就不合法,故而阿云与韦阿大的关系就是“凡人”,也就是一般人,阿云伤害韦阿大的行为就应当按照一般的罪名减等处罚。但是司马光他们不这么认为,他们一方面认为阿云与韦阿大的婚约是“违律为婚”,但是他舅舅既已收受韦阿大的财物,那么婚约成立,阿云的行为就属于弑夫,不当赦免。

最终神宗皇帝还是采信了王安石一方的观点,先是将阿云的死刑改成了流刑,然后又特旨将她赦免,放她归家。

司马光上任后,在悉数废除新法的同时,并没有忘记阿云之狱的争论。司马光并不敢公然废除宋神宗的敕令,只是以新皇帝宋哲宗的名义发布一道诏令:“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,不用减等。”实际上并没有触及阿云之狱争论的核心问题,即“谋杀已伤”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,充其量只是借此发泄自己的不满、挽回一丝颜面而已。即便如此,这一规定也遭到了质疑。时任给事中的范纯仁就认为,对“持杖强盗一律不得减等深为太重”,建议对强盗等罪“按问欲举”也应根据情节予以适用。为此,于次年又规定:“犯罪因疑被执,如因诘问,能自首服,并依按问欲举自首法。”算是为这场争论画上了句号。

当然也有野史传闻司马光复相后,令登州官府将阿云处决,不过赵佶倒是觉得司马光没这么无聊。赵佶此时将此案又提出来,让在场的诸位大臣有些诧异,当年此案可是几乎将大宋两制以上高官全部卷入了,好不容易才算得尘埃落定,怎么今日官家又提起此案来了。

刑部尚书何执中赶紧说道:“官家,此案业已结案,尘封已久,就不必再提了吧!”

赵佶笑道:“吾非是提此案,只是问问,阿云案案情简单,亦不复杂,朝堂之上,为何争论许久?”

作为当时参与过此案的吕惠卿出来说道: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