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好!” “彩!” 这士子的一番论述,赢得了辩论广场上的士子们叫好喝彩,很是赞同。 但,曾参还是不服气。 想了一下,曾参高声道:“我认为,孝有三:大孝尊亲,其次不辱,其下能养。” “在下前年游历到南阳郡的申县,发现一个桉例——” “不能养赡致母投河经救未死。” “当时,有一申地之农人,名甲,不能养赡其母,反而向其母索要钱,其母气忿跳河,后被救起。” “申令照甲贫不能养赡,致母自尽例拟流,经捞救得生,应量减一等拟徒。” “其母年老恳求免遣,申令将犯留养例枷杖。” “该桉中,儿子让母亲衣食无着,母亲一气之下跳河(后被救起),审理此桉的县令减轻了儿子的刑罚。” “这说明‘子孙违犯教令’所保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尊长的养老权,只要尊长的生命能够维持,对子孙不孝之责罚就会轻得多。” “其母以自己年老需要照顾为由恳求免遣,判官准许其子留养,仅对不孝子施以杖刑(再次减轻了刑罚)。” “法律的这种规定,并非是对不肖子孙予以宽肴和怜悯,仍然是为了体察父母之心,以体现尊长权――” “尊长对子孙的自由具有绝对控制权!” 顿了一下,曾参又道:“因而,我认为可照此为例,凡是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,可予以口头训戒,若不听,或引发老人自尽未死如上例。” “若老人因而丧生,其不孝子应当予以流刑。” 曾参的这一席话,并没有引得士子们共鸣。 他们纷纷交头接耳,窃窃私语起来。 “只是流刑,是否太轻了?” “此等不孝子,已经致父母丧生,应该诛杀,以儆效尤!” “父母丧生,若跟子孙不履行赡养义务而相关,的确罪不容恕。” “这不是杀人,却也相当于过失杀人了。” 那士子想了一下,继续反驳道:“先生所言,恕我不能认同!” “不孝之人,何以立足于天地间?若只是因为贫苦,就不承担赡养祖父母、父母的义务,天下之人岂不是都可以此为借口,拒绝赡养老人?” “我也曾遇上过一个桉例。” 士子眯着眼睛道:“在雍县,有一人左足微跛,仍能行走,并未成疾,不能养赡其继母,致继母自缢身亡。” “当时判官认为孝为百行之首,人子事亲,朝夕口体之奉不容稍有怠忽,其并非废疾笃疾不能劳作,其继母因缺养自尽,故而判处其死刑。” “先生以为,那判官处事公允吗?” 曾参摇摇头道:“并不公允,太过严厉了。” “该桉很典型,判官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不肖子的身体状况――左足微跛,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,其不养赡继母的行为不能免责。” “然,我认为子孙只要勤业自勉定能养赡其亲,如果其亲因失养轻生,应严惩子孙不能善事之罪。” “因此,除非是子孙本人无劳动能力,任何人都必须好好地对尊长尽赡养的义务。” “一命赔一命,未免有失偏颇了。” 曾参与那士子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辩论,还是谁都说服不了谁。 不过,可以确定的是,二人都认为世人都有主动赡养祖父母、父母的义务,若是不履行这种义务,要治罪。 曾参认为应该从轻发落,只是流放、杖刑。 那士子则认为要从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