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昔日郑国两度制法,晋国自晋文公之后,也曾四次制法,楚国文王、庄王之世,也曾制定刑法。” “而郑、晋、楚三国随后都强大起来。由此可见,国家欲强盛,欲控民心,以法治国,以法治民,善哉!” 春秋时期,列国已经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订,所以纷纷立法。 这其中最典型的,当然是郑、楚、晋三国。 总的说来,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,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。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,“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”。 这是古代华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。 周敬王十九年,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,而用其竹刑。 竹刑,为郑国邓析所作。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,所以史称竹刑。 竹刑的出现,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。 此前的刑鼎笨重,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。 而晋国自文公以后,曾四次制定法律。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,作被庐之法。 第二次是赵盾(即赵宣子)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《常法》。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。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。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,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。 值得一提的是,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。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。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《仆区法》。 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。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《茆门法》。 依照《茆门法》规定,诸侯、大夫、公子入朝时,车不得进入宫门,以保障国君的安全。 总体而言,现在各个诸侯国的法典,都只是为保障国君与贵族们的权益,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。 “长卿、少伯,寡人以为,我吴国而今以仁义礼智信,教化万民,已经行不通。” 庆忌摇摇头道:“人心隔肚皮,难以看穿,难以看透。寡人不能要求国人都像季子、孔丘这样的圣贤君子一般,洁身自好,不去做违法之事。” “然,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,吴国却是不可不为之。” 闻言,范蠡与孙武不禁对视了一眼。 “不知大王作何打算?” “寡人欲在我吴国立法,择天下列国之法令条文,去其糟粕,或另辟蹊径,以人为本。” “若杀人者,有故意杀人,失手杀人,蓄谋杀人,自卫杀人等,吴法当不问缘由。” “故意杀人者,死;失手杀人者,流放戍边三年,或服劳役三年;蓄谋杀人与自卫杀人者,皆无罪。” 庆忌澹澹的道:“法不诛心,法诛于行。以此为准则,我吴国当立法,以约束国人,知法守法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