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部门和个人,包括本院上官的干涉和制约。 诏命改刑部为警部,免除其狱讼审判权,仅保留侦查拘捕的权力,另授以治安管理处罚权,仍隶属于都知政务院,各藩司衙门的壮班、捕班、快班改隶警部及各地警署,原刑部及各地臬司衙门负责狱讼审理的部分改隶都判狱讼院。 诏命大理寺职责改为审核警部侦查的案件;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;提起官诉,支持官诉;对都判院的刑事判决提起抗诉。 制命原刑部侍郎邓岩忠为参判狱讼使,权署都判狱讼院事;原扬武州州判张凌为参察群僚使,权署都察群僚院事;原真定府司理许文耀为参谏诸事使,权署都谏诸事院事;原刑部从事孙以敬为大理寺少卿,权署大理寺事。 制命原济南府同知吕升为警部侍郎,权署警部事;原荆州府府尹张虞机升为工部侍郎,权署工部事。 制命原京兆府府尹嵇筠为湖北布政使,筹组湖北布政使司。 制命原蒲州牧刘修道、原襄阳令杨士科等十三人为茶陵州、长沙县等州县州牧、县令。 敕命警部从速查清牛金星罪状,交大理寺提起官诉,都判院快审快判快结;其他官员牵涉其中的,除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者外,一律不予追究。
第七五章 增设三都院(2 / 2)